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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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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江苏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英文译名为:Jiangsu Society for Hydropower Engineering(缩写为JSHE)。

  第二条  江苏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江苏省内水力发电工程学科专业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动员全省水力发电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水力发电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水力发电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水力发电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推进“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并接受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河海大学校内(南京市西康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水力发电及相关学科领域重大问题,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促进水力发电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服务创新体系建设。

  (二)普及水力发电科学技术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

  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开展水力发电及相关学科领域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组织水力发电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技术经济政策

  的探讨和研究,并向政府或企业提出建议。

  (五)承接科学技术评价、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

  标准研制、省级科技奖励推荐、决策咨询、教育培训等职能,拓宽参与公共科技服务渠道,积极参与竞争购买服务。

  (六)举荐水电科技人才,设立与学会专业领域相适应的科技

  类奖项,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科学技术普及和学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和管理工作者。

  (七)开展国际(港澳台)科技交流与合作,为海外科技人才

  来我省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八)收集、编辑出版水力发电有关信息资料,出版专业学术

  论文集及科技文献。

  (九)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

  (十)组织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入会条件

  个人会员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在水力发电工程及相关科学领域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影响,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从事水力发电相关工作,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

  2、取得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水力发电及有关专业科学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人员;或虽不具有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学历,经自学成才,从事水力发电工作多年,已具有相当学术、技术水平、或在水电生产实践活动中有一定成就和做出贡献的,或其论文曾在省级(或以上)刊物发表过的水电工作者。

  3、从事水力发电事业的领导干部、热心本会工作的企业家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各方人士。

  单位会员

  凡与水力发电事业有关的企事业、科研、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者,遵守本会章程,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科技咨询和科普活动;

  (八)积极为本会会刊和本会举办的学术会议撰写学术论文。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本会工作,勤勉履行职责,身体健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1/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3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22年5月28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