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信息公开制度(2017年4月5日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本学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促进本学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 《江苏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章程》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 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本学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 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 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1、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2、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3、本学会的财务状况:
4、本学会接受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5、本学会接受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第四条 信息公开是本学会的持续贵任,本学会应当真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 开制度本学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 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拨款或 社会资金等信息公开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社会组织网站,其他信息公开可在本 学会内部刊物、网站或其他适当场合上公开等。
第五条 本学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 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本学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学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七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贵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2、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3、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相关业 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切磋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未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投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学会或 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学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学会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 媒体发布和披露本学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有关政 府部门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学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学会章程的行为时,应 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学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 议后,向会员发布,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本学会应当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 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本学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的决议通过本学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本学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学会正常运作和会 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本学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 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 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本学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工作人员, 对本学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为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为 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贵任。
第十七条由于本学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 戒。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