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一、会费收取标准
本会对团体会员单位收取团体会员单位会费,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理事长单位:3万元/年
副理事长单位:1.5万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1.0万元/年
二、会费缴纳时间和方式
按时交纳会费是本会会员的基本义务。学会每年于10月底前收取会员会费。缴费方式主要为银行汇款方式,并由学会秘书处开具《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三、会费开支范围
(1)办公支出;
(2)组织举办会议、科普宣传、行业调研、各类培训、信息沟通及考察交流等活动费用;
(3)编印刊物、印发宣传资料等费用;
(4)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四、会费管理
(1)本会会费开支报销审批手续按《江苏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2)本会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3)本办法经本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